法院公告
2019年2月27日
(2018)浙0604民初9656号
杜宇炜:本院受理原告范江杰与被告杜宇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4民初9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杜宇炜应返还原告范江杰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35%的二倍计算利息,限被告杜宇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范江杰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杜宇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04民初963号
张佳丽: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区微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蒋德训因遗失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本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蒋德训。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本票、出票日期2019年2月12日、票号4020337525460609、票面金额880000元、出票人蒋德训、持票人蒋德训。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3号
2019年1月16日,本院根据李海军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祥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祥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祥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4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施正祥,电话:13906647366)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祥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4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祥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祥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赵元冲、刘立新、赵元翠、赵元标)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祥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79号
陈鑫:本院受理杨登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起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11日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193号
李军、任银安: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71号
杨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李雪与被告杨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16号
向朝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旺宝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朝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865号
倪勇:本院受理原告林相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930号
徐亚群、琚雪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南山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亚群、琚雪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63号
王永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新城支公司、王永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7423号
杭州巴迈服饰有限公司:本原告永嘉县保罗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巴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院受理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4民初7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杭州巴迈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嘉县保罗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41146.2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3元,由被告杭州巴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5716号
沈冯群:本院受理原告罗群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063号
熊叶龙:本院受理原告汪喜道与被告熊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5190号
杭州喜马拉雅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盐华港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喜马拉雅家居有限公司、青海喜马拉雅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4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杭州喜马拉雅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华港印刷有限公司货款275801.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1407号
代树平:本院审理原告沈朝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10001号
梅全新(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7003316217)、吴小玲(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7001031824):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乌镇建毛瓷砖店诉被告梅全新、吴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瓷砖款17860元,利息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乌镇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612号
姚林:本院受理原告华征与被告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247号
章云昌:本院受理原告梅济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644号
汤火清:本院受理原告吴根法与被告汤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4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准许原告吴根法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245号
章云昌:本院受理原告雷程周、雷东耀、梅建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7018号之一
王冲:本院受理原告陆岳泉与被告王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送达本院(2018)浙0522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4078号
崔晓: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受理叶冬青诉崔晓、方菊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185号
蔡立国:本院受理原告罗美峰与被告蔡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6641号
吕刚:本院受理原告金荣星与被告吕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吕刚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66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吕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金荣星货款87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吕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3971号
祝来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众彩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与被告祝来奎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239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浙江众彩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向被告祝来奎的清偿行为。二、被告祝来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浙江众彩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6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祝来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917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薛丽丽、林建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6352.7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为28181.23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合计374533.9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21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995号
张和双、翁益如: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天乘皮革商行与被告张和双(330325198212253621)、翁益如(33032519821224361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7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