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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说法

工作时上厕所受伤 能向雇主索赔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个体工商户胡某的雇员。三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内急,就去了胡某提供给大家使用的厕所。这个厕所并不经常打扫,环境很差,我只能踮起脚尖走向蹲坑。不料,一不留神失足跌倒受伤。事后,我多次要求胡某承担1万余元的治疗费用。但胡某一再以我上厕所与工作无关,我是自己摔倒受伤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胡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

  王女士:

  胡某应当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工作时间上厕所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与之对应,鉴于上厕所是正常的生理需求,也是为了更好地提供劳动,属于劳务活动中从事“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即具备对应的要件。

  另一方面,雇员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即为雇员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雇主的法定义务之一。正因为上厕所是每一个人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属于“卫生保护”之列,决定了胡某有义务对厕所的环境提供安全保障,但他未进行打扫,排除存在的隐患,无疑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更何况你正是由于厕所太脏,难以下脚才不慎失足的。

  再一方面,雇主胡某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胡某必须为你的损害买单。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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