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父母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河北涞源“反杀案”四大焦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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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3日,时隔8个月后王新元、赵印芝和女儿再次团聚。《检察日报》 |
综合人民网、央视网、《北京青年报》
3日,备受关注的“河北涞源反杀案”有了新进展。保定市检察院发布通报,认定案中女生王某某父母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二人不起诉。此前,在2月24日,涞源警方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追究王某某刑责。
这起反杀案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大家议论的焦点在于,这一家三口杀死携带凶器、非法侵入自己住宅的王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保定市检察院的通报,回应了群众关切。据最新消息,王新元、赵印芝对该不起诉结果满意,但二人或申请国家赔偿。
【案情回放】
一场骚扰 以一场命案的形式结束
女大学生王某某2018年1月寒假期间,到北京其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王磊多次联系王某某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2018年4月28日,王某某到北京的餐厅找母亲赵印芝,次日下午王磊将她约出直至第二天凌晨四五点钟,不断纠缠王某某,强行不让她回去。赵印芝等人找到王某某将其送回涞源家中,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见面遭拒。同年5月至6月,王磊采取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发送含有死亡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扬言要杀王某某兄妹等方式,先后六次到王某某家中、学校等地对王某某及其家人不断骚扰、威胁。王某某就读的学校专门制定了应急预案防范王磊。王某某及家人先后躲避到县城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向涞源县、张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磊训诫无效。2018年6月底,王某某的家人借来两条狗护院,在院中安装监控设备,在卧室放置铁锹、菜刀、木棍等,并让王某某不定期更换卧室予以防范。
2018年7月11日晚,王磊乘预约车到王某某家。23时许,他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金属材质、全长51.4cm)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时王某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王某某,王某某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王磊勒着王某某脖子躲闪并将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挣脱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经鉴定,王磊头面部、枕部、颈部、双肩及双臂多处受伤,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双臂多处受刺伤、划伤,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赵印芝头部、手部受伤,王某某腹部受伤,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涞源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王新元、赵印芝和王某某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8日,王新元、赵印芝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批准逮捕,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四大焦点】
从故意杀人到正当防卫
王某某一家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该事件被媒体关注后,引发网友热议。
案发后,涞源县公安局认为,王磊的致命伤出现在王新元用铁锹的打击行为和王磊倒地后赵印芝用菜刀在其颈部的劈砍行为。王新元、赵印芝有杀人故意嫌疑,且手段较为残忍,已经超出了防卫的限制。因此认定王新元、赵印芝具有杀人故意。
而涞源检方在给该县公安局发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中认为,王某某父母是“为保护一家三口人的生命安全杀死王磊,实属无奈,其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
针对这些问题,保定市检察院在此次通报中称,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在王某某明确拒绝与其交往后,王磊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王某某及其家人,于深夜携凶器翻墙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续对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实施伤害行为,造成王新元轻伤二级、赵印芝和王某某轻微伤。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王磊携带刀具、甩棍翻墙进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后刺伤、划伤王新元、王某某,用甩棍打伤赵印芝,并用胳膊勒住王某某脖子,应当认定王磊已着手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锹、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第四,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涞源县检察院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