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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实话

未成年人优惠标准 不能止于“长隆承诺”

首宗“儿童票”公益诉讼具有样本意义,但终究只是一家企业的承诺,最好的方法是通过立法来解决。

  钱夙伟 

  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日前有了新进展。因长隆集团修改了未成年人购买优惠票标准,承诺未成年人均可享受门票优惠,广东省消委会撤诉。全国首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尘埃落定。

  广东省消委会表示,以格式条款、单方规定限制身高“超标”的未成年人享受票价优惠,对长得高、长得快的未成年人不公平,侵犯了这部分消费者的平等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存在个体歧视、价格歧视等问题。希望通过此案的诉讼和判决,推动这一长期普遍存在的侵害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规惯例”得到纠正整改。

  确实,随着中国儿童体格发育水平的变化,现行的儿童免票身高标准线是否还科学?在年龄和身高之间,又该如何权衡,才能保障儿童的社会福利?显然,当对儿童免票标准各说各话时,制订新的儿童免票标准势在必行。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儿童免票的标准一次次引发争论,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论是以身高为标准还是以年龄为标准,二者都有其优势所在。以身高为标准,简单易行;若以年龄为标准,每个孩子都要提供证件以查验年龄,会导致效率过低。但以身高为标准的不合理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现在孩子营养都比较好,平均身高增加明显,身高标准线不调整,不合理更加突出。

  但如果将两者的优势互补,年龄和身高之间的纠结完全可以迎刃而解。比如,一是调高身高标准线,而这已经不乏先例,许多地方免票身高线都已经调整;二是明确超过身高线的儿童,凭身份证证明。而现在的“长隆承诺”,则是“身高达到1.5米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购买相关优惠票,明确了对全体未成年人的门票优惠”。显然是采取了两者兼顾的办法,使所有未成年人的权益都得到了保护。

  可以说,首宗“儿童票”公益诉讼具有样本意义。但这终究只是一家企业的承诺,即便是样本,于其他企业也不具有约束力,而且也不可能再靠消委会一家一家地去提起公益诉讼。有专家认为,最好的方法是通过国家立法来解决,“应该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不是原则性的规定,有了法律就能落实下来。”而这显然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浙江法制报 实话 00007 未成年人优惠标准 不能止于“长隆承诺” 2019-03-07 2 2019年03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