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 丈夫能否要求 分割女方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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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结婚并共同生活一年后,因为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协议过程中,丈夫认为我的嫁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我则坚持认为,嫁妆是我娘家在婚前给我的,我婚后也没有同意过可以由丈夫共有,故仍然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丈夫无权分割。请问我的观点对吗?
读者:皮女士
皮女士:
就本案而言,你的观点是正确的,即丈夫无权分割你婚前的嫁妆。
根据嫁妆的形成时间,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尽相同。
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女方父母的赠与发生在登记结婚后,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娘家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嫁妆,则不管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都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结合本案,鉴于你的嫁妆在你与丈夫结婚前就已经实际存在,而婚后又无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丈夫自然不能要求在离婚时作出分割。(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