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被宣告无罪后真凶现身
疑点重重,法官明察秋毫还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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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汪怡潇
一起2011年发生在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某小区的命案,凶手于2018年7月19日被执行死刑。至此,这起一波三折的命案终于尘埃落定。距离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张海波在2012年1月接触这起故意杀人案,已时过6年。从宣告被告人陶某无罪之日起,张海波心中就常常充满疑惑,究竟是谁杀害了死者冉某波,真凶是否还能被绳之以法?直至2014年4月,真凶出现,张海波无数次追问的答案,才终于浮出水面。
今年3月8日,贵州省高院作出决定,分别为该案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张海波荣记二等功。
凶案突发 提起公诉
2011年4月6日早上6点半,家住湄潭县湄江镇某小区的冉某程下楼经过四叔冉某波家门口时,看见四叔的房门敞开着,房间还亮着灯。感到奇怪的他走到卧室门口,一个血腥的场面映入眼帘……
屋内一名死去的男子,经确认就是冉某波。警方很快查明,事发当晚冉某波与其情妇陶某在一起,根据小区视频显示,冉某波与陶某在4月6日凌晨2时许进入小区,当日早上6时左右陶某衣衫不整地离开小区,同一时段,视频中再未出现可疑第三人。当天下午,警方在车站截住了准备去往余庆县的陶某。
审讯中,陶某一共有13次供述,其中9次作了有罪供述。在有罪供述中,她承认,自2008年起她就与冉某波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为冉某波长期不愿给自己名分,加之当天她赶来与冉某波会面时,冉某波却因打麻将,不愿意下楼接自己,心里更加愤恨,半夜临时起了杀心,于是趁冉某波睡着后,拿起放在沙发上的一把羊角刀将其杀害后逃走。
在4次无罪辩解中,陶某又称有小偷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小偷先向其嘴角划了一刀,又向坐起来查看情况的冉某波胸口刺了一刀,随之与冉某波扭打在一起,扭打中小偷拿着刀多次刺向冉某波,使得冉某波逐渐失去意识,在陶某承诺不再喊叫之后,凶手才放开没有攻击能力的冉某波,拿着冉某波的皮衣和陶某的手提包逃走。
之后,警方根据侦查、收集到的证据,认为陶某有杀人动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基本吻合,可以基本认定陶某就是犯罪嫌疑人。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后,陶某再次承认冉某波系自己所杀。2011年12月,遵义市检察院向遵义中院提起公诉。
洞察秋毫 发现疑点
2012年1月5日,遵义中院分案系统将该案分给刑一庭法官张海波承办。张海波收到该案后,立即组织召开合议庭庭前会议,就该案作案动机、相关证据等展开讨论,为了查清事实,合议庭决定查看现场。
在查看现场时,合议庭发现了一些疑点:房内四处都是喷溅的血迹,这意味着当时一定发生了打斗,但是身材瘦弱的陶某显然难以与五大三粗的罐车司机冉某波对抗;案发现场厕所的水龙头没有动过,案发后陶某去过的小旅店老板证明,陶某只在房间里待了几分钟,没有时间和条件进行淋浴冲洗,身上衣物并未换过,而陶某除脚上的皮靴上之外,身上、内外层衣物上均无冉某波血迹,与其供述近距离刺杀冉某波的情形不相吻合;合议庭在该小区监控死角发现一处低矮围墙,翻过去就是一条大马路,若是凶手从这里逃离案发现场,监控无法发现。同时,现场提取的证物刀并没有陶某的DNA和指纹,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
与此同时,被法院指定为陶某的辩护人王美德律师阅卷后也认为事有蹊跷,于是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当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有指导性文件,没有实际操作细则,但合议庭为了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同意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证据不足 宣告无罪
2012年3月23日,合议庭开庭审理陶某故意杀人案。由于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庭当天四名办案民警和两名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对案件中的相关证据进行说明。
法庭调查阶段,陶某表示,最初不敢报警是因为冉某波亲属在楼上楼下住着,担心他们知道冉某波被杀时与自己在一起会有极端行为,另外自己的家人并不知道她和冉某波的关系,所以担心报警后会让事情败露导致自己的家庭破碎。作有罪供述时,想到反正冉某波都已经死了,自己也不想活了。
经过4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延期宣判。
由于案情重大,遵义中院先后于2012年5月7日和7月26日两次召开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讨论,最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
宣判当天,合议庭成员沈必强还记得,张海波宣告陶某无罪的话音刚落,在被告人席上的陶某双眼放光,不断向审判席鞠躬。辩护人王美德却没有顾得上陶某的反应,他只记得被害人家属目光灼热,好像在控诉他在帮“坏人”说话。被害人妻子听到宣判结果后,马上冲上前,准备抓扯陶某。法警赶紧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所有人从法庭安全撤离。
张海波记得,他们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家属此起彼伏的咒骂声不绝于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好处”这些言语格外刺耳。
事隔两年 真凶归案
2014年2月,娄某向管教民警反映,与其同一监室的黎某在与其聊天时透露,黎某曾在湄江镇某小区杀死一个人,连刀都没有带离现场。彼时,黎某因不服遵义中院对其所犯的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案所作出的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与娄某羁押在湄潭县看守所同一监室。
了解这一情况后,公安机关立即讯问了黎某。黎某供认,2011年4月6日凌晨2时许,他在湄江镇携带一把羊角刀行至某小区,发现一对男女进入了一个没有门锁的房屋,于是走到楼顶休息,决定等他们入睡后实施盗窃。在盗抢过程中,他将男子杀害,并逃离现场。
随后,公安机关在黎某遗弃的电动摩托车后备箱内发现了冉某波当年“失踪”的皮外套。同时,鉴定机构出具了从作案凶器羊角刀刃部的一处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以及冉某波的基因型与黎某的基因型合并后可形成的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
张海波听说这一消息后,如释重负:自己当时的判决没有问题,重压之下的坚守换来了真正的公平正义。
2014年8月,贵州省高院核实该情况后,将黎某抢劫、强奸、杀人案发回重审。遵义中院重审期间,遵义市检察院对黎某在某小区抢劫杀害冉某波等事实补充起诉。
2015年12月21日,遵义中院对黎某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黎某没有上诉。
2018年7月19日,黎某被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