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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3月12日

  (2019)浙0411民初277号

  朱来忠:本院受理原告曹启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221号  

  王新娟:本院受理原告倪意乐与被告王新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21民初2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4号

  王艳(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307040029):本院受理原告陆继华诉被告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门票定金30800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944号

  金磊明:本院受理原告施天雄诉你与曹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939号

  顾培义:本院受理原告徐仲富与被告顾培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653号  

  费增杰:本院受理潘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0572号

  徐俊飞:本院受理原告义鸟市永义钢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徐俊飞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205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徐俊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永义钢材有限公司货款83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徐俊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934号

  郑期学:本院受理原告蒋腾诉被告郑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其他利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日起按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2日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052号

  傅昔波:本院受理原告祝小花、傅昌力、傅世统、傅昔飞诉被告傅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从200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2日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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