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3月18日
(2019)浙0304民初1706号
杨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特与被告杨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591号
王景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鹤民与被告王景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577号
戴枝坤、洪亚满、叶红卫: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枝坤、洪亚满、叶红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579号
饶邦立、杨菊花、夏金艳: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饶邦立、杨菊花、夏金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691号
丰兵、杨四英、丰光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兵、杨四英、丰光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692号
包汉辉、杨玉芝: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汉辉、杨玉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694号
陈鑫、李凤武、陈合: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鑫、李凤武、陈合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656号
叶茂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平顺运输有限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223号
姜松清: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姜松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39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润宝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润宝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2月20日裁定受理润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2月26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润宝公司管理人。因润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顺风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润宝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润宝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年5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香江公馆三单元二楼,联系人:倪晓东(159677110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润宝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14时2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润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526号
蒋黎莎: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叶飞、蒋婵婵、蒋黎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予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1193号
王纯纯、黄华贵: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王纯纯、黄华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6月20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337号
金云峰:本院受理原告范华明与被告金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821号
庄丽:本院受理原告叶海瑞与被告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庄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叶海瑞借款6万元;二、被告庄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叶海瑞逾期利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6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庄丽已付利息5000元从应付利息中抵扣;三、被告庄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叶海瑞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02元,由被告庄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5510号
徐诚:本院受理原告郁锋锋与被告徐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郁锋锋借款19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108元,被告徐诚负担41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诚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643号
浙江荣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特莱纱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浙江荣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荣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嘉善特莱纱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货款64439.9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95元,由被告负担2061元,原告负担234元。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