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抢了自己业务 销售员在微信群开“骂战”
祸从口出!网上也不能言论“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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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罗静之
案情回顾:
周某和杨某曾经是桐乡市某房产销售公司的同事。两人在工作时处得并不愉快,曾经因佣金问题产生纠纷,杨某还责备周某,私自将他的客户拉走。
两人还将工作中的怨气发泄到同事群里,后来矛盾进一步激化,今年1月,杨某甚至在一个拥有500名业主的微信群里谩骂周某,发布不利于周某的负面信息,这让周某很恼火。事后他将杨某诉至桐乡市法院,要求扬某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向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承办人联系了杨某,杨某情绪激动,向承办人反复陈述,自己虽然在业主群里发表了言论,但这是因为周某拖欠他佣金,并挖走他的客户所致。在此后的调解工作中,杨某还以微信被盗为由,推卸责任。
期间,承办人多次联系双方到法院调解,向杨某释明侵犯名誉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在承办人的疏导下,杨某主动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向周某道歉。
考虑到杨某对周某的名誉侵权行为范围尚且较小,仅局限于某一微信群中,且鉴于杨某已退出该群,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法院要求被告杨某连续3天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对周某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且不得屏蔽任何好友,为原告周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外,承办人还告知杨某如不按约履行,法院将选择一家在本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其道歉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杨某负担。同时,承办人也做了原告周某的工作,使周某主动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
目前,杨某已按约在朋友圈连续3天发布了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很多人认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是自己的自由,可以尽情说出自己的观点,其实不然。在网络上骂人实际上仍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侵权的方式和载体比较特殊,因此利用互联网骂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承担刑事责任。法官也提醒大家,不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说话都需谨慎,小心祸从口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