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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李为军,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牛埠镇黄柏行政村李嘴自然村003号人,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邱一村, 身份证号码:342623197701035919。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鄞环行罚(201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本通知书(鄞环行督2019年第4号)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伍万元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2019-03-19 2 2019年03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