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21年前特大抢劫 杀人案一审宣判
两人死刑一人无期
本报首席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刘云
本报讯 3月19日,湖州市中院对“1998.8.28”南浔练市白马塘特大抢劫杀人案(本报2018年1月4日曾作报道)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余、唐某保一审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倪某良被判处无期徒刑,三名被告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8月27日凌晨,唐某余等三人在吴江八坼镇盗窃船只后,驾船到南浔区练市镇与桐乡乌镇交界的白马塘东外河道岔口,选择过往运输船只作为目标。当他们发现一艘30吨的运输船上只有船主夫妻刘某和姜某两人后,登上货船实施抢劫。三人作案手段非常残忍,被害人身中20多刀。在杀害被害人之后,三人抢走货船上1万多元现金,将船靠至岸边,丢弃衣物后,弃船而逃。
作案之后,三人坐车赶往上海,随后返回江苏兴化老家。因三人都是第一次作案,之前没有留下任何不良记录被公安机关采集信息,20年间一直处于公安机关排查范围之外。
期间,唐某余经营了一家公司。据悉,他在宁波还下设分公司,另外2人唐某保和倪某良也在宁波落脚。2017年底,因为经营不善,唐某余的公司发生欠薪事件。同年11月,他因涉嫌恶意欠薪被宁波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余、唐某保、倪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某余作为宁波海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分别惩处。三名被告人结伙抢劫作案,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倪某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稍轻,予以从轻处罚。他们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以抢劫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唐某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某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倪某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湖州市中院判决被告人唐某余、唐某保、倪某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余、唐某保、倪某良接受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