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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舅妈找外甥女替考 被判处罚金四千元

  通讯员 何文斌 李佳敏 

  本报讯 在台州市椒江区,外甥女替舅妈刘某参加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结果被查获(本报曾作报道)。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后,台州市查获的全省首例人事考试替考入刑案件。近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刘某罚金4000元。

  2018年9月16日上午,在校女大学生杨某冒充比自己大14岁的舅妈刘某参加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监考老师发现端倪后报警。最初,两人百般抵赖,拒不承认,直到考试办工作人员出示监控录像后,两人才交代了替考的事实。

  经查,刘某报名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但由于一直忙于带孩子,没怎么看书复习,便想起了外甥女杨某,她学的正好也是建筑专业,就请她帮忙替考。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杨某还是在校生,年纪尚轻,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检察院对她作出不起诉决定。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舅妈找外甥女替考 被判处罚金四千元 2019-03-20 2 2019年03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