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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3月20日

  (2018)浙01民再37号

  杨鹤刚: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崔娜与被申请人单永祥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浙01民再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民再37号判决: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8216号民事判决;二、杨鹤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单永祥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3月10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单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杨鹤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2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2220元,由杨鹤刚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崔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本院作出的(2018)浙01民再37号民事判决书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4848号

  杭州图南实业有限公司、吕小军:本院受理杭州美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0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59号

  余玉军:本院受理原告高辉善诉被告余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260号

  黄野:本院受理原告王承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78号

  王华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邵晶晶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王华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362号

  李银: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百基水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870号之一

  杭州鼎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海玉诉被告杭州鼎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4870号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156号

  浙江力创印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力创印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6月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196号

  王海贤:本院受理原告戚荣兴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3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189号

  付建荣:本院受理原告章玉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3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695号

  义乌市和通印花厂: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和通印花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5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4627号

  何善兴: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敏褒与被告何善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10961号

  孙曙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9****005X)、袁微(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8****1443):原告周维珍与被告孙曙辉、袁彬、袁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10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曙辉、袁微共同归还原告周维珍借款23 000元,并支付以23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袁彬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曙辉、袁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 025元,由被告孙曙辉、袁彬、袁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770号

  温州市盛展标准件有限公司、徐俊: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状元王长兴螺帽配件加工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691号

  赵作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铭源拉链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39号

  徐文清、徐彬仂: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考与被告徐文清、徐彬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8195号

  姜仙明:本院受理原告熊昌林与被告姜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93号之一

  2018年5月23日,本院根据蔡碎珠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凡斯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凡斯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裁定宣告瑞安市凡斯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56号之一

  2018年10月12日,本院根据浙江省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欧姆卫生洁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欧姆卫生洁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裁定宣告瑞安市欧姆卫生洁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初1055号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鑫旺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木村树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木村树鞋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逾期付款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6年12月1日逾期金额为5万元,2017年1月至10月每月1日逾期金额增加4万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日赔偿金计34435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527号

  汪东林:本院受理原告李昌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11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937号

  蒋财江:本院受理原告高金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11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023号

  陈建超:本院受理原告朱学宝与被告陈建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696号

  张荣华:本院受理原告浦国平与被告张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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