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想给女儿改姓,可以吗?
公证人员:孩子生父不同意,就不行
通讯员 翁洪彪 王颖
“前儿媳妇如果偷偷给孙女改了姓氏,这事行不行?”3月19日一早,余姚的王大伯和妻子忧心忡忡地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咨询。
王大伯的孙女5年前出生,取名王小兰(化名),是一家人的掌上明珠。孩子出生后,这对小夫妻因聚少离多,感情慢慢地淡了,最后选择了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孩子由母亲小赵抚养,父亲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并可随时探望女儿。
离婚后,大家的关系还算融洽。可是最近,矛盾出现了。“小赵新处了个对象,打算结婚了。我们对这都没意见,男方姓田,对小兰也挺好的。可是最近,小赵打算把小兰的姓改了,改姓田。说这样各方面都方便些。”对此,王家人都坐不住了,强烈反对。
小赵也毫不退让:“我们离婚了,孩子由我抚养。女儿的事情,我可以做主,当然可以决定女儿跟谁的姓。”
双方闹得很不愉快。为这事,两位老人很是忧虑,他们担心小赵不经过王家人同意,偷偷就去把孩子的姓给改了。
公证员:
离婚后孩子改姓,需取得另一方同意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为王大伯耐心解释了相关规定。公证员指出,这件事情是围绕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展开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维护其姓名利益的具体人格权。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名是特定的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谓,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维护权等。
姓名决定权是指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是自然人出生后,由于尚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决定权往往由其监护人来行使。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在本案中,年仅5岁的王小兰目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姓名权由其父母来行使,这和父母是否离婚无关。根据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如要改为继父(继母)的姓氏或其他姓氏,应征得生父(生母)同意,并取得生父(生母)同意其改随继父(继母)姓的明确意思表示。也就是说,王小兰的户口在母亲那儿,但母亲要给她改姓,也要取得生父同意其改姓的明确意思表示后才可以。
公证员的这番解释,让两老心头的石头终于得以放下。
最后,公证员强调,当王小兰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后,她有权决定自己姓什么,可以随生父的姓,也可以随继父的姓或是其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