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盛远大喷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8455435B,经营者:陆爱洁,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明伦村。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鄞环行罚(2018)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本通知书(鄞环行督2019年第29号)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贰拾万元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