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7破7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硒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华歌华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3月8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硒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华歌华机电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硒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华歌华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94号四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陈萍;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386799444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浙江硒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华歌华机电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浙江硒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华歌华机电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硒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华歌华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4月25日上午9:3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安文镇新市路188号)第三审判庭召开。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902民初3886号
梅海明:本院受理原告梅宗威、梅宗潮诉被告梅柳豪、你、乐菊芬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8月2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24民初196号
叶雪伟:本院受理原告吴菊花与被告叶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