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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3月26日

  (2018)浙0106民初11323号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东阳市诚动我心木业厂诉你方及杜秀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执法执纪监督卡、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1263号

  金连英:原告张子海诉你和唐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子海于2019年3月21日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6民初112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021号

  浙江鹰鹏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红君: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124号之二

  潘晓勇、徐芙:本院受理原告倪东军、李蓉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012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139号

  吴斌豪: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斌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2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0977号

  茅林昌:本院受理原告徐群永诉被告茅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09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549号

  宁波市海曙海迪电器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钢冷轧带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海迪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95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2890号

  杭州优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叶慧芳、陈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彬诉杭州优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叶慧芳、陈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2152号

  杭州翱航丝绸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诉被告杭州辉宏包装有限公司、杭州翱航丝绸服饰有限公司、柴章贵、金小明、沈利萍、金世法、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浙0110民初215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119号之一

  浙江曹一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浙江曹一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91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858号

  林贺峰、林科:本院受理原告林松杰诉你们、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要点:判令被告林贺峰归还原告林松杰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被告林科、王晓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9日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刘德远、孙恩国,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361号

  张利敏:原告章追伦诉你、胡道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9年6月25日9时00分由审判员陈锡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194号

  车任杰:本院受理原告庄裘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61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360号

  赵日丰: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赵日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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