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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本案定于2019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860号

  王照鑫:本院受理原告黄方与被告王照鑫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黄方与被告王照鑫离婚;二、女儿王潇玉由原告黄方抚养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止,被告王照鑫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5000元(2019年3月至12月抚养费),以后每年的1月31日前、7月31日前分别支付上、下半年的抚养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黄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911号

  林志国:本院受理原告张艳与被告林志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志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艳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7年4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13元,减半收取195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56.5元,由被告林志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1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544号

  叶久寅: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久寅、吕用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85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叶久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3870.2元、前期利息15058.53元、其他费用120元,并支付按未付本金按月2%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吕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吕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久寅追偿。案件受理费1410元,依法减半收取705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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