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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年3月28日

  (2019)浙0381破47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远东都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远东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朱美芬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3月18日裁定受理远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3月21日,本院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远东公司管理人。远东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5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瑞祥新区瑞丽华庭A5幢8楼;联系人:杨瑞思(133533774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远东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远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9210号

  缪小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明钱诉被告温从则、陈显幸、陈帮兵、吴计奖、缪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初788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萌萌与被告王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686号

  王伟玲、胡国栋:本院受理原告汪晓华诉王伟玲、胡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1132号

  仲君明:本院受理原告高金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1111号

  嘉兴市启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喆龙: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正恒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1133号

  朱来忠:本院受理原告高金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日9时0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9601号

  桐乡市秸梵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福明与被告桐乡市秸梵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96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桐乡市秸梵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福明价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桐乡市秸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桐乡市秸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桐乡市秸梵服饰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朱福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1788号

  司欣欣: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9年7月2日的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破1、2、3号之三

  因海宁新宏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宏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天娇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按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且已征得债权人同意,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裁定终结海宁新宏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宏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天娇袜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24民初1148号

  赖如文、蔡美引:本院审理原告周建生诉被告赖如文、蔡美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

  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4民初1243号

  赖如文:本院受理原告陆建新诉被告赖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方在本院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4742号

  蔡勤华:本院受理原告俞芳勤与被告蔡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2民初4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平湖市人民法院

  陆根余:本院受理原告范金法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4789号

  李峰:本院受理原告许正俭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2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4882号

  毛雪春: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懒贵人洗烫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2民初4882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2民初318号

  胡兹良(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6312021134):本院受理原告叶顺生诉被告楼晓蔚、胡兹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1日下午15时00分在平湖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7807号

  陆建康(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309103434):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3民初7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635号

  张利峰:本院受理原告沈伟伟诉被告张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46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185号

  施敏杰:本院受理原告温旭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150号

  钱兴章:本院受理原告费胜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611号

  何亚芹:本院受理原告赵付松诉你、严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017号

  蔡紫平:本院受理原告沈志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786号

  许卫峰:本院受理原告罗勤革与被告许卫峰、李国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罗勤革不服(2018)浙0503民初3786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601号

  姚林:本院受理原告黄月英与你和安吉利亚压布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通知、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353号

  沈国芹: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富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通知、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1204号

  黄久安:本院受理原告长兴群汉建材商行诉被告黄久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1202号

  张海富、董梅芳:本院受理原告焦文芳诉被告张海富、董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1099号

  季荣荣:本院受理原告胡斌诉被告季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369号

  蒋建洪:本院受理原告关强诉被告蒋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85号

  原告汪礼平与被告安吉递铺胡海蓝炬星厨具连锁加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汪礼平与被告安吉递铺胡海蓝炬星厨具连锁加盟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二、被告安吉递铺胡海蓝炬星厨具连锁加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礼平预付款46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0000元自2017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0.5%暂计算至2018年12月4日止为2560元,6000元自2018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0.5%暂计算至2018年12月4日止为300元,此后以4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1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递铺胡海蓝炬星厨具连锁加盟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516号

  吕存留:本院受理原告兰潇与被告吕存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711号

  陆鹤荣:本院受理原告程鹏与被告陆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05号

  田元华、胡腾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元华、胡腾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田元华、胡腾芳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49989.4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13日按照月利率5.4375‰计收利息为543.75元;以本金149989.5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1日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8.15625‰计收罚息为326.23元;以本金149989.4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8.15625‰计收罚息暂算至2018年12月19日为11173.73元;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 12月19日为480.97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8年12月19日为12524.68元;2.本案因诉讼所生一切费用都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孙国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李、汪佳琪组成合议庭,定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80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乔言保诉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82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鲁礼奎诉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21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蒋正林诉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20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雷权荣诉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80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洋与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88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朱振华与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81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钟安华与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4918号

  陈金余:本院受理原告黄民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47号

  郭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被告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元始天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6430号

  童绍炉:本院受理原告秦雪飞、有独立请求第三人娄珺诉被告童绍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7)浙0702民初16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秦雪飞不服本判决,现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第一和第三项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有独立请求权人娄珺的诉讼请求,将涉案房屋(产权证号:浙(2017)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37442号)强制过户至上述人秦雪飞名下;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6670号

  章凯:本院受理原告叶飞与被告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章凯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7131号

  吴骏峰:原告俞景林与被告吴培坚、第三人吴骏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被告吴培坚与第三人吴峻峰于2015年2月1日签宁的《协议书》中涉及金华市双龙南街602号六到八层除外的部分协议内容。二、被告吴培坚对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空坐落于金华市双龙北街602号一至五层房屋及地下车库并返还原告俞景林。三、驳回原告俞景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72元,由原告俞景林负担2358元,由被告吴培坚负担2357元,由第三人吴峻峰负担23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9-03-28 2 2019年03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