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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催告执行通知书

  绍市越人社催字〔2019〕1号

  马佳(系绍兴市越城区倩莎美甲店法定代表人):

  经调查和审查,你单位违法拖欠赵小霞等5人工资共计90955元整。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拖欠工资,且你单位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2018年09月10日,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绍市越人社监理字〔2018〕2号),并于2018年9月17日在浙江法制报公告,但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支付所拖欠的赵小霞等5人工资共计90955元整。

  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马臻路45号政策法规科,电话:88375691)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通知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执行费用将由你单位负担。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催告执行通知书 2019-04-01 2 2019年04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