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802民初1607号
余苏洲:本院受理原告汪延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160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苏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汪延土货款619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1674号
金洋飞:本院受理原告蔡婉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金洋飞偿还157008元;二、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浙0802民初16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3号
杨显锋:本院受理原告蒋勇智与被告杨显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杨显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勇智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3日起算,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12日起算,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13日起算,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24日起算,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17日起算,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1元,减半收取144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40.5元,由被告杨显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81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1595号
潘行国:本院受理原告周仙树与被告潘行国为民间借贷纠纷(2019)浙1003民初159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潘行国立即支付工程款40000元整和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