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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1210号

  陈增喜: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大隆模钢有限公司为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1003民初12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384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245号

  朱志镪:本院受理原告赵坤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坤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1332.5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925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875号

  周春芳:本院受理原告周老富、吴小冬、王荷领、周琴芳、周琴红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老富、吴小冬、王荷领、周琴芳、周琴红借款本金33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12.5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625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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