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伪造工作经历 单位能否拒付工资?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一家公司发布招聘司机的广告,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持有驾驶证A照且有5年以上驾驶经历。我虽然6年前就已领取驾驶证A照,但实际驾龄不足半年。为了获得这份工作,我伪造了工作经历,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来,公司发现我的驾驶技术并不熟练。在公司的一再追问下,我说出了真相。公司当即以我欺诈应聘为由让我立即走人,并拒绝支付已上班期间的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张先生
张先生:
公司虽然可以让你走人,但仍必须支付已上班期间的工资。
一方面,公司与你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其第26条、第39条也分别指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之对应,在公司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已对招聘条件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你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仍故意隐瞒真相、伪造工作经历,不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还使公司因为被骗产生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愿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构成欺诈。因此,公司可以据此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虽然你对骗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但由于该过错的存在并不能改变你已经为公司提供1个月驾车服务的事实,因此公司不得拒绝向你支付劳动报酬。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