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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仲裁公告

  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浙杭劳人仲案(2019)162、163号申请人周晓英、江弘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5月13日10:00在杭州市中河中路242号人力社保综合大楼二号楼2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兴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寿王强、黄龙、杜晓、朱桢、张曼、陈阳、李章章、雷冲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的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076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5月15日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华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舒琴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仲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6月20日14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景宜路989号2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果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宋晓峰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仲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6月4日14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嘉兴市南湖区景宜路989号2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周涛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3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5609.02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陆君毅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3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88.24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余旭芳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3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1100.1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何森超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3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5067.22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卜沈俊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3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6508.3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极茂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怀斌伟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3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6508.3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仲裁公告 2019-04-04 2 2019年04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