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1204号
冯银萍、冯银红:本院受理原告胡丽君与被告冯银萍、冯银红为民间借贷纠纷[(2019)浙1003民初120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7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被告冯银萍归还原告借款44874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冯银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9773号
吴坚、徐贞玲:本院受理原告郑燊与被告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立即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916718.8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516718.89元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20日起、399999.99元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11月2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学友、朱秀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9826号
陈丙洪(身份证号码:3303231969****8218)、陈海君(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4927):本院受理原告叶显国、李宝英与被告陈丙洪、陈海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98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丙洪、陈海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显国、李宝英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09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70元,由被告陈丙洪、陈海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柳兆华:本院受理原告邱玮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