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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顾尧夫: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江城法罚字[2019]第41009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你在江干区丁兰街道天阳晴朗公寓2幢1单元1601室该户南面露台的东侧将飘窗外镂空部分进行封底,并在该封底处和露台上搭建阳光房一处,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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