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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郊游途中猝死 同游者应否担责?

  张兆利 

  前不久,王某和李某等几个老友商定周末到郊区游玩。郊游当天,李某在午餐时自主喝了大量白酒。饭后同其他老友一起爬山、泡温泉。15时许,李某突然栽倒在水中,同去的好友迅速将他扶起,并由王某驾车将其送至附近医院抢救。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酒后猝死。在此期间,王某和其他同游者自愿给付其亲属慰问金3万元。事后,李某之妻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自助游以其绿色、自由、经济等特点而成为“驴友”们的首选。眼下正值阳春时节,又到了一年中最好的旅游季节。但活动中所发生的纠纷也往往令人猝不及防。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如体育比赛、演唱会、庙会等活动。而自助出游,完全是朋友、家人或者是“驴友”自发进行的一种自娱自乐的活动。这种活动虽然不属于“群众性活动”,但也应遵从一定的社会秩序,受到法律规范。一般来说,民间自发活动的参加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即风险自担。同时依据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组织者作为团队“领导”应当对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负有保障被组织者安全的义务。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组织者的具体责任,除非其有明显的过错。本案中,李某等人的行为系参与者共同商定的自发性出游活动,王某等被告在事发后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施救,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和自身条件,故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郊游途中猝死 同游者应否担责? 2019-04-09 2 2019年04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