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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4月9日

  (2018)浙0185破1号

  2018年6月13日,杭州路通碳膜电路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经营不善,已经歇业多年,且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予以受理,并于2018年7月27日指定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委托浙江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对杭州路通碳膜电路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即破算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了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截止2018年6月28日,杭州路通碳膜电路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4890391189元,负债总额为65142638.52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6238726.63元。截止2018年10月25日路通碳膜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申报总额为121641416.6元;审查已确认普通债权额为42125271.09元。全体到会债权人对杭州路通碳膜电路有限公司的债权进行了核查。本院认为,杭州路通碳膜电路有限公司的总负债远大于总资产,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裁定宣告杭州路通碳膜电路有限公司破产。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85破3号

  2018年6月13日,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经营不善,已经歇业多年,且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予以受理,并于2018年7月27日指定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委托浙江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对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即破算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了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截止2018年6月28日,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77491072.32元,负债总额为87319097.22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9,828,024.90元。截止2018年10月25日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确认债权申报总额为374431842.3元;审查已确认普通债权额为92571210.89元。全体到会债权人对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进行了核查。本院认为,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总负债远大于总资产,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裁定宣告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破2号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裁定受理宁波甬重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宁波甬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甬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向宁波甬重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0574-87817122,王婉晴)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直接到www.hightac.com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网站中下载。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甬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甬重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甬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9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4995号

  吴位富:本院受理原告库卫诉被告吴位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000号

  陈剑勇: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剑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给原告王静押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剑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81引调2881号

  诸暨市枫桥丰颖汽车装潢店: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金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枫桥丰颖汽车装潢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被告诸暨市枫桥丰颖汽车装潢店送达相关文书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诸暨市枫桥丰颖汽车装潢店公告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之间曾有买卖合同汽车机油的业务,截止2017年底,被告结欠原告机油款906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机油款9064元及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徐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水芳、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22日下午14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81引调3156号

  诸暨市枫桥供销超市: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浙江诸暨一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枫桥供销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被告诸暨市枫桥供销超市送达相关文书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诸暨市枫桥供销超市公告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被告经营一家超市,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共向原告购买月饼共计货款851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要求被告支付月饼款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18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购买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徐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水芳、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22日下午14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757号

  徐其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易丰模具加工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破2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强旺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3月21日裁定受理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3月21日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5月20日前,向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电话:0577-88991387;1375771916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6月4日14时30分在洞头区人民法院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748号

  胡蓉蓉、胡晓伟、刘建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刘建余、胡蓉蓉、胡晓伟、刘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7月19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533号

  郑胜委、吴乐东、郑胜克: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胜委、吴乐东、郑胜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7月19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9-04-09 2 2019年04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