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嘉兴市富译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金张林、张玉明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南湖劳人仲案[2018]第2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金张林的工资16845.00元,支付申请人张玉明的工资34277.5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嘉兴市南湖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