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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公司:

  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江城法罚字[2019]第410347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你公司在江干区秋涛北路451号西侧建造了1处钢结构建筑物,层次一层,建筑面积29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或杭州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2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04-12 2 2019年04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