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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4月12日

  (2019)浙0212民初5030号

  艾早旺、冯美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早旺、冯美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7月15日14时2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937号

  杨焰周:本院受理的原告钟和光与被告杨焰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3695号

  舟山市金苑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新金万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先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4801号

  宁波恩鑫装饰有限公司、广州欧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恩开:本院受理原告管俊岭与被告宁波恩鑫装饰有限公司、广州欧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恩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鄞州区徐戎路126号)江东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505号

  宁波力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魏秀荣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138号

  周彩萍:本院受理原告李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彩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李浩借款47500元,并按本金47500元按月利率2%支付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13元,由原告李浩负担128元,被告周彩萍负担1 68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372号

  袁如林、袁彩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袁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8 257.68元,并按本金18 257.68元按年利率24%支付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袁彩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6元,由被告袁如林、袁彩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1037号

  戴能表:本院受理原告裘瑞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要点:判令被告戴能表立即归还借款20 000元,并从2019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戴能表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9日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刘德远、孙恩国,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819号

  朱裕:本院受理的原告董磊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朱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董磊磊借款 本金20 000元;二、驳回原告董磊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董磊磊承担138元,由被告朱裕承担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初2945号  

  朱秀芽、郑伟:本院办理的原告韩燕瑶与被告朱秀芽、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归还原告借款150 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公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树明,人民陪审员许茶花共同组成。本院定于2019年7月15日14:3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81引调3525号

  何华伟、诸暨市枫桥国美纺织厂、何威: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樊军与被告何华伟、诸暨市枫桥国美纺织厂、何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何华伟、诸暨市枫桥国美纺织厂、何威送达相关文书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何华伟、诸暨市枫桥国美纺织厂、何威公告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2017年11月26日,被告何华伟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樊军借款29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以叁分计算,借款由原告汇入梁炎海账户,汇款到账即视为被告何华伟收到借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于借款同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诸暨市枫桥国美纺织厂以及被告何威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2017年11月27日10时27分,原告樊军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将29万元借款汇入借款约定的梁炎海的银行账户。现被告未还本付息,故原告要求被告何华伟归还借款本金2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何华伟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被告诸暨市枫桥国美纺织厂、何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徐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水芳、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14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1526号

  胡显榜:本院受理原告周爱成与被告林恩仁、温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爱远、胡显榜、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9年7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11号

  温州邦辉鞋业有限公司、陈文华:本院受理原告郑邓丹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68号

  罗兴光、杨加翠: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兴光、杨加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298号

  杨俊、杨艳: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杨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014号

  倪邦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倪邦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42号

  曹玲玲、林斌考:本院受理原告孙红与被告曹玲玲、林斌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2559号

  陶岩燕: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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