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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4月15日

  (2018)浙0111民初2405号

  易术梅、胡伟、黄炳权、郑中华、王梦云:本院受理孙红霞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9228号

  巴州乐竹酷瑞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乐竹酷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7月4日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10号

  台州贝利豪成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宁波顺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与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的(2019)浙0213民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顺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33元,由原告宁波顺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1497号

  俞益均: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雪锋与被告俞益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68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俞益均支付原告王雪锋装修款11832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6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66元,由被告俞益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825号

  戴东东、陈利钗: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9:00在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33号

  吴成南: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朋与被告吴成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396号

  但学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卡洛驰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但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日14: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59号

  林培麟、白美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傅和献与被告林培麟、白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380号

  吕俊仕、黄小雷: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柯位勇、林小德(若人民陪审员柯位勇、林小德无法参加合议,则有邓伦火、叶元辉依次递补)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9年7月15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391号

  石小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郑和琼、陈伟士、郑琼双、石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金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与被告卞陈荣、王艳红、倪曼靖、张金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557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的“截至2018年6月1日为18548.18元,以本金2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84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更正为“截至2018年6月1日为18548.18元,以本金2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4.84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3557号

  蔡鲁浩、杨婵: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1060号

  金享清: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11号

  本院根据永嘉县瓯北供销合作社的申请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供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供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永嘉县供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15日以前,向永嘉县供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190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黄建明/15868141748、王佐双/13587890180)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永嘉县供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嘉县供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供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永嘉县供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股东(金海勇、潘海彬、永嘉县副产品公司、永嘉县供销社企业总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12号

  本院根据苏州时利和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宝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浙江宝马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宝马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15日以前,向浙江宝马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陶宏桥/0577-88699006)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浙江宝马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宝马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宝马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浙江宝马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蔡显忠、蔡显存)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145号

  项书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258号

  朱仲秀:本院受理原告倪黎荣与被告朱仲秀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314号

  陆海泉:本院受理原告徐亨富与被告陆海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2174元整。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525号

  浙江福马地暖科技有限公司、张勇:本院受理原告任春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618号

  葛炳华:本院受理原告姜友义与被告葛炳华、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40万元(此利息暂时计算到2018年11月23日止,此后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定于2019年7月8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165号之一

  王恩华、徐春英:本院审理原告任巧英与被告王恩华、徐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5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巧英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290元,由原告任巧英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928号

  张徐飞、杨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徐晓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3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172号

  吕高翔: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吕高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66.70元及违约金4292.29元,并支付按《金华银行双龙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及违约金的总额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吕高翔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3559号

  李晨阳:本院受理原告程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晨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浩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2800元(已按月利率2%从2018年6月20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之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746元,由被告李晨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2034号

  吴伟革、郑红星: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伟柳五金电料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为2019年7月23日9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飞和、夏官庭,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398号

  盛伟锋:本院受理原告邵凤舞诉你与浙江洪发建设有限公司、姜建越、盛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邵凤舞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已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398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41号

  武义浩强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光明与被告武义浩强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615号

  金红宾:本院受理原告何正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6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金红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何正文货款3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463号

  潘理:本院受理原告黄飞燕与被告潘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19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潘理归还原告黄飞燕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68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28日起算;52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2日起算。上述利息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不得超过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潘理支付原告黄飞燕利息共计人民币22万元。以上一、二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3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020元,由被告潘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38号之一

  2018年12月17日,本院根据高东前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红棉家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浦江红棉家纺有限公司没有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没有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亦没有向管理人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截至2019年3月29日,已由管理人垫付破产费用1107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为5000元。债务人浦江红棉家纺有限公司可供清偿财产为0元,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主张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3日裁定宣告浦江红棉家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浦江红棉家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465号

  浦江县迪缔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天之翔服饰有限公司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0日9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40号之一

  2018年12月17日,本院根据葛磊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省浦江七彩水晶玻璃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省浦江七彩水晶玻璃厂没有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没有向管理人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截至2019年3月29日,已由管理人垫付破产费用839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为5000元。债务人浙江省浦江七彩水晶玻璃厂可供清偿财产为0元,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3日裁定宣告浙江省浦江七彩水晶玻璃厂破产并终结浙江省浦江七彩水晶玻璃厂破产清算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864号

  黄兴旗、黄小霞:本院受理原告钱希塘诉你们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9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921号

  杨金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巧云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0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517号

  陈健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陈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51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653号

  郑期学:本院受理原告郑可洋诉被告郑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分从2016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8日止),以后利息按约定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739号

  郑灵凤: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明诉被告郑灵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5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15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9-04-15 2 2019年04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