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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法院公告

2019年4月16日

  (2019)浙0110民初6712号

  谢鲁: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曹建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67号之一

  2018年11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温州形象力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温州形象力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裁定宣告温州形象力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9号

  本院根据李丐臣的申请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阀工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阀工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阀工阀门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阀工阀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阀工阀门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阀工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15日以前向阀工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邹永迪/18658355556,陈柳兰/1508855100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阀工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阀工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阀工阀门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阀工阀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10号

  本院根据夏永武的申请地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鑫玛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永嘉县鑫玛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永嘉县鑫玛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15日以前,向永嘉县鑫玛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瓯海区香槟左岸1组团2幢704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郑建初/13857723052)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永嘉县鑫玛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嘉县鑫玛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5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永嘉县鑫玛鞋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永嘉县鑫玛鞋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张国斌)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9038号

  杨志荷、张思忠、陈海: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9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法院公告 2019-04-16 2 2019年04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