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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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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琪敏、李林泉:你们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396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实,2014年开始,你们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余杭街道西溪山庄泊恩郡24幢24-3室进行了如下建设:①将主体房杂物间层西南侧檐廊用门窗进行封包,形成一处房间,增加的空间长为5.1米,宽为2.4米,高为2.6米,建筑面积为12.24平方米;②在主体房杂物间层西侧依托原有墙体拼建1层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呈不规则形,最长处为13.2米,最宽处为2.1米,高为2.6米,建筑面积为26.4平方米;③在②处建筑物上方依托东侧原有墙体搭建构筑物一处,该构筑物为木质结构,呈长方形,东侧与主体房一层客厅西外墙齐平,北侧与主体房一层烟囱南外墙齐平,南侧与②处建筑物南外墙齐平,长为6.1米,宽为2.2米,高为2.5米,投影面积为13.42平方米;④在主体房二层西南侧露台依托北侧原有墙体及南侧原有柱子搭建阳光房一处,该阳光房呈长方形,东侧与二层主卧室东外墙齐平,西侧与二层主卧室西外墙齐平,主要用铝合金做支架,上方用钢化玻璃盖顶,长为5.1米,宽为2.4米,高为2.8米,建筑面积为12.24平方米;⑤在主体房杂物间层南侧地面上铺设防腐木,呈长方形,长为10.4米,宽为6.8米,面积为70.72平方米;⑥在杂物间层南侧搭建亭子一处,该亭子呈长方形,主要用铝合金做支架,上方用钢化玻璃盖顶,长为5.8米,宽为4.1米,高为2.6米,投影面积为23.78平方米;⑦在杂物间层西南侧建设水池一处,混凝土浇筑,长为6.4米,宽为2.3米,深为1.2米,面积为14.72平方米。2018年9月13日,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了“①②③④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同意补办相关手续。⑤⑥⑦建设行为由贵局自行认定。”意见。根据《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第四条,⑤⑥⑦项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征求意见函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们15日内拆除余杭街道西溪山庄泊恩郡24幢24-3室搭建的七处建(构)筑物。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396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送 达 公 告 2019-04-17 2 2019年04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