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王小燕、饶大勉: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江城法罚字[2019]第41018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你们在江干区御临路江南御府4幢1单元202室外通风井位置镂空部分进行封底和封顶,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对你们作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7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04-17 2 2019年04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