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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9年4月18日

  (2019)浙0212民初4617号

  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倪小波、王友爱: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江东新河泰跃五金批发部与被告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倪小波、王友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212民初4617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46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2852号

  胡忠孝: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阳诉被告胡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5分(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原江东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281号

  无锡奕承皓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欣阳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奕承皓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浙0212民初11281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1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3221号 

  潘旭日: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潘旭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1331号 

  宁波市鄞州博荣服饰厂(个人独资)、杜华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润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俩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475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叶志伟、刘德远、孙恩国。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1490号 

  王富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明林建筑装饰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9529元整及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叶志伟、刘德远、孙恩国。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2破4号

  2019年1月9日,本院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双成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现宁波双成化纤有限公司负债26485324.07元,无财产可供分配,已产生破产费用1596元。宁波双成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管理人不愿继续垫付破产费用,也无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表示同意垫付破产费用,依法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1日裁定宣告宁波双成化纤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双成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04民初1195号 

  宁波市凯帝隆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绍兴新诺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604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4980号

  浙江诸暨携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浙江诸暨携手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681民初498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81引调3501号 

  何忠侃: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建永与被告何忠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何忠侃送达相关文书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何忠侃公告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原告起诉称被告应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至2018年2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借条出具后被告并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徐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水芳、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30日下午14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1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中支行的申请,裁定温州易迪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迪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4月4日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易迪康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6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龙霞路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鲁呈丹,1770687635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易迪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6月10日上午9时整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易迪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建武、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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