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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6版:案卷

经营期满后,学生公寓楼究竟该归谁?

浙江一后勤发展公司与浙江科技学院对簿公堂

  本报首席记者 高敏 

  4月16日,一起高校后勤发展公司诉浙江科技学院的赔偿纠纷在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后勤公司起诉金额逾2亿元。

  建筑物权属起争议

  高校起诉要求腾退学生公寓楼等

  浙江博大教育后勤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由浙江科技学院、卢某、何某共同出资设立,开发建设浙江科技学院在小和山高教园区2K地块(以下简称涉案地块)后勤设施建设项目,出资建造了后勤综合楼和生活辅助楼,同时经营学生公寓、食堂等部分后勤项目。

  2013年10月,博大公司经营期满,依法要进行清算。2014年,杭州市中院受理了对博大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但是,对于涉案地块上建筑物的权属问题,双方存在争议。

  科技学院认为,博大公司经营期间一直占用食堂和部分学生公寓楼等,该地块的性质为划拨教育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为高校教育后勤设施,博大公司在经营期满后无权继续占用。因此,科技学院在2015年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博大公司腾退和退还。

  博大公司提出反诉,认为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虽登记在科技学院名下,但根据双方于2002年11月28日签订的《关于开发小和山高教园区2K地块后勤设施协议》约定,该地块的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均归博大公司所有。博大公司在反诉中请求法院判决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归其所有,并列入清算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明知该地块的性质,仍然就土地使用权等权属进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应认定该部分条款无效。根据“房随地走”的基本原则,该地块所有权人为科技学院。鉴于博大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进入强制清算,已无权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据此,法院判决博大公司腾退并退还涉案地块上的建筑物。

  一审判决后,博大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院上诉。

  针对涉案地块上建筑物的产权归属问题,省高院认为,地上相应建筑物均以科技学院的名义合法申报建造,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因事实行为而设立的物权,应属科技学院所有。博大公司以协议约定主张具有所有权,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难以支持。因此,省高院二审驳回博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腾退成定局

  后勤公司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

  根据这些一审、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确认属科技学院所有。但博大公司认为,其为建设该地块上的后勤综合楼和生活辅助楼投入的资金,科技学院理应返还。

  博大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初双方签订2002年的协议有一个背景。双方原本合作是要开发文二路学生公寓,从而解决留学生生活服务问题。经协商,博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文二路学生公寓楼。在拟安排施工前,根据浙江省政府和教育厅的统一安排,学院路校区将整体置换,搬迁至杭州市小和山省属高教园区,故与之配套的文二路学生公寓项目停止建设。经置换,博大公司改为对2K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协议里约定“置换所得款项扣除上交政府及公建统一分摊费用之外,全额归博大公司所有,博大公司应将此全额款项投入到小和山高教园区,协议生效后,科技学院立即移交项目经营管理权,2K地块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一切地面附属物归博大公司所有。”“这是考虑到文二路地块和2K地块的延续性和承继性。”博大公司相关负责人叶某说。

  为推进2K地块项目建设,博大公司投入了自有资金1710万元用于该项目后勤综合楼、生活辅助楼的建设。据博大公司称,后来文二路地块拍卖成交价2.31亿元,根据协议,拍卖成交款的55%即12705万元应归博大公司所有,但这笔钱并没有拿到。

  为此,2018年8月,博大公司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19年4月16日,案子开庭,此后博大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要求科技学院赔偿12705万元,以及返还投资的1710万元及支付利息5625.90万元。

  对于博大公司的诉讼请求,浙江科技学院认为,当时协议里的约定应该是无效的,因为双方对政策认识错误,没有过户的原因是当时政策不允许将划拨用地使用权过户至博大公司这一普通民事主体名下。文二路地块的拍卖款与博大公司无关,文二路地块由科技学院收回,卢某和何某在文二路地块的出资予以退回,并且科技学院已经将出资款884万元退回给卢某。另外,科技学院还主张,博大公司运营多年,已取得较大收益,可以覆盖其所投入的成本。博大公司经营期限已经届满,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当天,法庭没有就本案作出当庭判决,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16 经营期满后,学生公寓楼究竟该归谁? 2019-04-18 2 2019年04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