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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898号

  祝水香: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祝水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696.85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年费(利息、滞纳金、年费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899号

  刘迅: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0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712.79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24民破8号

  2018年8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李旭明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厚土工贸有限公司(下简称厚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旭明的申请于2018年8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厚土工贸有限公司(下简称厚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查明,截止2018年12月28日,除厚土公司管理人的报酬外,本案已实际发生公告费、刻章费等破产费用共计2889.6元,均未支付。债务人厚土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厚土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厚土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裁定宣告厚土公司破产并终结厚土公司破产程序。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22破7号之二

  2018年12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吴江市银河丝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19年3月11日,债务人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债务1亿元以上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吴江市银河丝织有限责任公司对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亚达科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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