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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4月22日

  (2018)浙0102民初4159号

  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蓝城置业(杭州)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4160号

  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蓝城置业(杭州)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1028号

  朱海弘、陈礼媛、闵慈荣:本院受理原告骆金花诉被告朱海弘、陈礼媛、闵慈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5867号

  陈成理: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杨耀富货物吊装搬运服务部诉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陈成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458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杨耀富货物吊装搬运服务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886号 

  张国兴:本院受理原告沈剑诉被告张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888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201号之一

  杭州一加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金宇诉被告杭州一加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4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431、18432、18436号 

  李湘根:本院受理原告李彩仙诉被告李湘根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8431号之一、(2018)浙0110民初18432号之一、(2018)浙0110民初184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904号 

  潘徐洪:本院受理原告茅林强诉被告潘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79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652号 

  仲群:本院受理原告喻梅银诉你及被告马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6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7696号 

  张永冬、杨久蓉:本院对原告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永冬、杨久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17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8479号 

  唐涨潮:本院对原告郑中能与被告唐涨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18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9179号

  昊华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原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昊华北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5154号 

  宁波鼎铭影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吉事街舞俱乐部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鼎铭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吉事街舞俱乐部押金2400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吉事街舞俱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保全费3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98元,由被告宁波鼎铭影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04民初2153号 

  绍兴四通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向红诉你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再94号

  温州市竹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福云: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市竹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申请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民再9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8536号民事判决;二、被申请人温州市竹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再审申请人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货款301000元;三、驳回再审申请人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6.50元,由温州市竹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福云负担2907.50元,由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负担79元;保全费2077.50元,由温州市竹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福云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5973元,由再审申请人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811号

  张其西:原告李晓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7月24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531号

  刘少博: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被告刘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534号

  刘少博:本院受理原告吴芊芊与被告刘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5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533号

  刘少博:本院受理原告邵钧党与被告刘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994号

  余萍、余正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萍、余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300号

  李颖、李时迁: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颖、李时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11号

  杭州予曼贸易有限公司、李峰:本院受理原告曾瑞瑶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464号

  金爱青、郑程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金爱青、郑程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701号

  陈罗娜、段月花、戴浙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陈银强、倪云艳、陈燕、陈罗娜、段月花、戴浙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1048号

  蔡晓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蔡晓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10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7622号 

  陈奇:本院受理原告古骏琳(TANG KU)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古骏琳代偿款人民币614953.55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5954号

  杨军林、刘绪妍: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诉被告杨军林、刘绪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22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1326号

  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市白雀供销社、王剑彬: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太湖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3112号

  沈百兴:本院受理原告毛利明诉被告沈百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3113号

  沈百兴:本院受理原告毛利明诉被告沈百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9-04-22 2 2019年04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