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4月23日
(2018)浙0191民初2451号
赵向阳:本院受理原告王林续诉被告赵向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334号
林小琳:本院受理原告徐顺环诉被告林小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600号
朱柏青:本院受理原告周少华诉被告汪国利、朱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074号
杭州卓妍百货有限公司、吴秋香:本院受理原告德夫尔工业电子(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卓妍百货有限公司、吴秋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882号
周利峰:本院受理原告常洋洲诉被告周利峰、周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118号
姚金龙:本院受理原告赵志根诉被告姚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71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撤6号
陆桂林、陆根林、陆根花、吴赛球: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王瑛诉被告周杨尹、陆桂林、陆根林、陆桂根、陆桂春、陆根子、陆根花、陆根弟、陆根娥、陆根美,第三人吴赛球、毛桂英、毛巧勤、何金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王瑛起诉要求判令:一、撤销(2017)浙0110民初8464号判决;二、判决西溪北苑小区81幢1单元802室房屋归王瑛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章春霞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楼志明、李旭红组成。本案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9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2361号
仲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仲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7月26日9时2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3279号
崔冰娥、官文锋:本院受理的原告蔡超群与被告崔冰娥、官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7月26日9时1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3334号
王家:本院受理的原告国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7月26日9时3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3336号
黄招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国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招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7月26日9时3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4916号
胡正、向成静、郑行志、向成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正、向成静、郑行志、向成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7月26日9时0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4920号
褚如一: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科科与被告褚如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7月26日9时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2310号
梁子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梁子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7月26日9时2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8107号
朱涛、王燕、刘建儿:本院对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涛、王燕、刘建儿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18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2312号
刘慧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慧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7月26日9时2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2515号
曾小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曾小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7月26日9时1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6民初221号
绍兴市皓天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嘉华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皓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需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浙0226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006号
潘峰:原告温州乐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7月31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059号
刘凡、王勇: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7月31日9点2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825号
杨开和、周军、胡勇、史劲松:原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7月24日9点0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1116号
赵来豹、郑安平、刘福进: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2068号
张海江: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14号之一
2017年12月20日,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海达标准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瑞安市海达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财产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仅为224210.92元,债务人、债权人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1661287.51元。本院认为,债务人瑞安市海达标准件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裁定宣告瑞安市海达标准件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15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华夫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夫服饰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华夫服饰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华夫服饰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华夫服饰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华夫服饰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华夫服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27日以前向华夫服饰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潘巨浩,电话1590677351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夫服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华夫服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6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华夫服饰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华夫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81号
胡彭庆、姚志勇:本院受理原告诸佳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更正判决公告为应诉公告,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1424号
苑怀同:本院受理原告徐冰鑫诉被告苑怀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苑怀同归还借款17474.14元及逾期利息,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984号
涂永寿:本院受理原告王彬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986号
蒋希木:本院受理原告王彬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8730号
李启榜: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月生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启榜、第三人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873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启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16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16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842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10230号
吕云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帆与被告吕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102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被告吕云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帆借款本金88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章帆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章帆负担378元,由被告吕云峰负担299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吕云峰负担(原告章帆已经预缴,被告吕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章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5845号
王晓冬:本院受理嘉兴圣龙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冬、梁国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4民初58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予原告嘉兴圣龙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7160号
蒋建洪、林荣梅: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建洪、林荣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22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2民初6709号
张勤:原告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鑫泰工业电炉制造有限公司、姚群棋、王新美、浙江奥天洁具有限公司、王剑伟、张勤、长兴鑫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2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2747号
徐文凤:本院受理原告陈来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19年8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长兴法院泗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院则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2民初18号
江苏凯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29号
沈兰兰:本院受理原告胡爱华与被告沈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09号
沈兰兰:本院受理原告王春芳与被告沈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070号
唐文新:本院受理陈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文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婷货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诉讼费700元,由被告唐文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清申1号
金永生:原告金华市欧雅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荣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听证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人金华市欧雅针织有限公司申请事项:请求贵院指定清算组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受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荆笑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庄期银,人民陪审员黄跃明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7月26日8时45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孝顺法庭公开开庭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124号
金华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告朱晓燕与被告金华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6732号
方文英: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有诉被告方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方文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李志有诉请:被告方文英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0732元整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6682号
诸琴英:本院受理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江东、傅孝玲、陈铁峰、毛益群、诸琴英、吴二、吴华镭、吴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吴江东、傅孝玲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88745.42元(已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1088745.42元。2、判令被告陈铁峰、毛益群、诸琴英、吴二、吴华镭、吴桂华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依法由审判长龚旭明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0日9:00在国贸第四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4695号
刘丽容: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刘丽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246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义乌市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计22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77元,由原告义乌市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4622号
谢修德(330324198012195192):本院受理原告潘暮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4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