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杭州住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瞿旭东与我司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瞿旭东承租我司位于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街358号3幢第四、五、六层房屋。承租后,贵司实际使用,且瞿旭东与贵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2018年10月31日,后续均未再支付,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我司已与瞿旭东解除合同。现通知如下:
一、我司与瞿旭东及贵司租赁关系已解除。
二、限贵司于2019年5月5日前腾空交还房屋,逾期我司将自行收回房屋,室内物品作无主物品处理。
特此通知杭州冯记服饰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