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认罪认罚形式获轻罚 他仍觉得判重了
于是向法院上诉,结果悲剧了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庞雨柔 余霁虹
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才得以从宽处罚的盛某,却在判刑后觉得自己被判重了,便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盛某这样的做法,能把两边的“便宜”都占了吗?天台县最近的一则案例,给类似盛某这样的人敲了警钟。
盛某曾多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201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后,游手好闲的他,又“重操旧业”。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因为没钱花,他多次窜至天台县福溪街道,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路边没锁门的车辆内财物,共盗得现金2100元,手机、香烟等物以及摩托车1辆。后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今年1月28日,公安机关以盛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天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天台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遂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律师的见证下,盛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了检察机关提出的“11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的程序。
3月1日,天台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盛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但法官宣布判决结果后,盛某却反悔了。“感觉判重了!”盛某想到上诉反正不加刑,便于3月8日,向台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得知盛某上诉后,3月14日,天台县检察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均不当,便依法提出抗诉。此后,盛某几番思量,觉得自己上诉“划不来”,于3月19日撤回上诉。目前,天台县检察院已就盛某一案向台州市中院提出抗诉。
检察官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得以正式确立的。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处理,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该案中,盛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量刑,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试图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但在一审判决后又反悔,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也反映了其内心并非真心认罪认罚,有违承诺,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他就不再适用了。这也就意味着,盛某很可能将被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