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7号
周建锋:本院受理原告陈德烈与被告周建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周建锋支付原告陈德烈加工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50元,由被告周建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884号
冯胜利:本院受理原告李兰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冯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兰海货款5366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757号
朱中夏:本院受理原告张序福与被告朱中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75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日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816号
张栋栋:本院受理原告黄琛磊诉被告张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81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