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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院于2019年4月10日裁定宣告浙江磐安绿水休闲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磐安绿水休闲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871号

  王胜飞、刘小花:本院对原告周意明、邹玉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意明、邹玉平31000元及其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5000元按月利率20‰计算,6000元按月利率5‰计算)。二、驳回原告周意明、邹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保全费3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55元,由被告王胜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度浙1004民初1501号 

  孙玲珠:本院受理原告陈夏生与你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夏生车险费用人民币5580元及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0539号

  陈宏: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军与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10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建军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7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陈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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