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了28斤野杂鱼,被判赔9090元
为什么要判刑又要高额赔偿?
本报首席记者 高敏
通讯员 余利明 宋晓玲
淳安人老方电击捕捞了28斤野杂鱼,不仅被判处刑罚,还要赔偿苗种采购费、投放费9090元,他提出质疑,一斤杂鱼的市场价值最高不过几十元,如果按照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的标准,一斤杂鱼至少要324元,这样的赔偿标准是否合理呢?
昨天上午,淳安县法院举办公众开放日,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渔政干部等百余人,观摩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淳安千岛湖这一汪碧水中电鱼,危害有多大,公诉人当庭进行了说明。
被告人 对高额赔偿提出疑惑
经查,2018年5月3日晚上,老方携带电鱼工具在淳安县左口乡显后村水头浅滩上,采用电击鱼的方式,非法捕获野生鱼14千克。但该水域在2018年5月1日至7月31日是禁渔期,在回家路上,老方就被渔政人员抓获了。据老方在庭上所说,因为70多岁的父母亲想吃鱼,他才想到去电鱼的,事情发生到现在也极其后悔。
当天还开庭审理了另一起案子。被告人老叶和老胡在2018年7月29日凌晨来到淳安县左口乡雌龙源村的小溪电鱼。该区域也属于禁渔区、禁渔期。两人在非法捕捞过程中被发现。经称重,他们非法捕捞到野生石斑鱼3.25千克、野生黄刺鱼0.35千克、野生马口鱼1.515千克,共计5.115千克。
淳安县检察院除指控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外,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案被告人按捕捞的鱼种分别赔偿苗种采购费、投放费9090元和11302.25元(鱼种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
然而,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过程中,被告人均提出异议,觉得赔偿金额过高。
“电鱼
是一种灭绝性作业方式”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具了“淳安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评估报告和说明”,详细讲解了电击捕捞方式的危害性。
公诉人说,电鱼是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电鱼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性极大,是一种灭绝性作业方式,“电流直接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造成水域鱼类种群数量减少;电鱼器具释放的瞬间电量威力大,对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特别是鱼类繁殖季节,会直接导致鱼卵不能孵化和鱼苗死亡。”另外,电鱼还会危害湖泊生态安全,严重污染水质等。
公诉人还就苗种采购费和投放费的计算依据以及选择第三方采购苗种放流此种渔业资源补偿方式的理由,解答了被告人对“巨额”的公益诉讼赔偿金额的疑惑。
淳安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当庭作出宣判,分别判处老方、老叶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判处老胡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同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两案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生态资源破坏容易,恢复难。鉴于苗种存活率低和盲目放流可能破坏自然水体的野生种群的平衡性,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公益诉讼赔偿金额看似高额,但实则合理。”淳安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余爱华说。据介绍,2018年以来,淳安县法院共审结涉环境资源案件179件,判处罪犯64人,有效提升了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水平;同时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理念,探索定期履行、劳役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适用补植令、恢复令、流域增殖等替代修复方式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