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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实话

“宰名转载”不可取

  “宰名转载”无视作者的存在,是对作者权益的严重侵犯,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朱林兴 

  日前,一名文友向笔者诉苦,他去年有3篇文章被媒体转载时砍去了作者的名字(即“宰名转载”),“这分明是侵犯著作权,也冒犯了他人人格,比打我还让我心疼。”

  文友的不快,笔者感同身受,因为自己也曾有过类似遭遇。去年,笔者的一篇文评在上海一家报纸发表后被多家媒体转载。正当笔者为此高兴时,得知它被一家报纸“宰名转载”,顿时心生不快,五味杂陈。一是深感“人格受辱”。本来,人名是符号,一旦上了身份证,就成了身份标志、人格标志。现实生活中,名字取舍、变动都有严格规定。而“宰名转载”无视作者的存在,无异于人格侵犯。二是颇有“财产被侵”之感。作品是作者的心血结晶、劳动成果,属私有财产,一经“宰名转载”,其产权性质就发生质变,个人财产成了“无主产品”,这难道不是侵犯财产权吗?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产权属于作者,署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著作权的主要标志。署名之变更、去留,决定权在作者。显然,“宰名转载”有悖于著作权法,是对作者权益的严重侵犯。

  在越来越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当下,“宰名转载”现象还屡屡出现,究其原因是“无知”“无视”“无钱”。“无知”,即转载者缺乏对著作权法的全面正确理解,一些转载者将署名权和知识产权割裂开来,以为转载文章,删去作者名字无关紧要。“无视”,即无视知识产权法,一些转载者认为,只是一篇文章而已,而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又要劳心劳力,作者不会自找麻烦维权。“无钱”,即一些媒体受经费有限所制,刊登“宰名转载”的文章以减少经费支出。

  目前,“宰名转载”现象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反映出当下知识产品领域体制、机制和法规方面有所欠缺,值得社会和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建议对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的转载、引用的条文加以健全、完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惩侵权行为,以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法制报 实话 00004 “宰名转载”不可取 2019-04-25 2 2019年04月2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