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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4月26日

  (2018)浙01民终9862号 

  胡凯利:本院受理上诉人徐建军诉被上诉人赵鸣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终98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4639号

  邱国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婷婷诉被告杭州锐音音响有限公司、邱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8404号 

  杭州大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向阳:本院受理原告黄怡婷诉你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民初8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2605号 

  应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中环建设有限公司诉胡丽华、应雄、黄珂、张伟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1667号 

  雷金菊、赖传书: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嘉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6837号 

  林根、占美娟、李玉方、万佩红、蒋觉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1617号

  汪辉:本院受理原告翁树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2894号

  郑宗华:本院受理原告倪法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1173号

  杭州瑞耀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长兴精诚钢管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浙0106民初11173号民事判决书。杭州瑞耀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兴精诚钢管有限公司货款102293.8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10740.85元(自2017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3日,实际计算至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718号

  罗会区:本院受理原告董巧华、罗碧岳与被告罗会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18号

  王俊彬:本院受理原告牟保国与你、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20号

  王俊彬:本院受理原告牟保国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021号之一

  尤宏渊:本院受理原告陆江铭诉被告尤宏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056号 

  范斌杰:本院受理原告应启方诉被告范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40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7617号

  项健、邓冲:本院立案受理张翼与项健、邓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2734号 

  周家华:本院立案受理朱瑞轩与周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4344号 

  陈俭洋:本院立案受理何鹏程与陈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30日下午14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090号

  张少华:本院立案受理杭州康烨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43-2号

  2018年8月20日,本院根据永嘉县瓯北诚丰鞋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鼎浪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浪鞋业)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鼎浪鞋业管理人在该公司破产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鼎浪鞋业存在可供清偿的财产,破产费用亦无法清偿,因此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鼎浪鞋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裁定宣告鼎浪鞋业破产并终结鼎浪鞋业破产程序。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23号

  2019年4月15日,本院根据应维光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志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温州志科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志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6月26日前,向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通讯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陶宏桥,电话:0577-88699006、13957799733)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志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7月3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志科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志科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少华)、出资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志科电子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24号

  2019年4月15日,本院根据汤长秀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6月17日前,向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通讯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陶宏桥,电话:0577-88699006、13957799733)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6月25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陈瑞芬)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22号

  2019年4月15日,本院根据刘国兴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中化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温州市中化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6月17日前,向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通讯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陶宏桥,电话:0577-88699006、13957799733)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市中化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6月25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中化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中化化工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叶祥发、叶乃坚)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中化化工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073号

  王连文、全卫华: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文、全卫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5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9-04-26 2 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