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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都已将房屋 交归前男友

为何还需偿还 按揭贷款?

  编辑同志:

  我的咨询与房子有关。几年前,为了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小天地,我想买一套房子。我跟当时的男友说了这件事后,男友表示自己确实无力购买。于是,我就自掏腰包支付了首付,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居两年后,2018年5月,我与男友由于感情不合分手。双方约定,在前男友对我作出一定补偿的基础上,房屋归前男友所有,日后的按揭贷款本息也由前男友承担。但双方并没有就此征求过银行的意见。谁知,前男友以我的名义向银行支付了6个月的本息后,并未再偿还房贷,银行于是提起诉讼,要我一人担责。出乎意料的是,法院近日竟未考虑我与前男友之间的协议,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曾女士

  

  曾女士: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的确仍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这里涉及到一个债务转移的问题。所谓债务转移,指的是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你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后,彼此之间已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中你是债务人,必须向银行承担偿还按揭贷款本息的义务。你将偿还按揭贷款本息的义务转让给前男友,让前男友代替你承担责任,明显因为具备对应的法律特征而构成债务转移。就债务转移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债务转移能否生效的核心要件是要“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债权人根本不知道,即使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与之对应,你将偿还按揭贷款本息的义务转移给前男友,也只有在征得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债务转移的手续之后,才能免除自身责任。可你与前男友事先、事中、事后,恰恰没有告知银行,更没有取得银行的同意。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前男友还不能成为新的债务人,而你的义务依然没有免除。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在偿还按揭贷款本息的义务转让成立的情况下,如果银行提出抗辩,原来的借款人或许仍然会受到牵连。

  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为何还需偿还 按揭贷款? 2019-04-28 2 2019年04月28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