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那些事儿,其实都是“技术活”
本报首席记者 高敏 通讯员 萧法 秀舟 单巡天
在“五一”这个劳动者的专属节日来临之际,记者采访了我省一些法院的法官,让他们来说说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那些事儿,加班费该怎么算,带薪年假如何休,岗位能不能被随意调整?这些其实都是“技术活”。
加班没有加班费就是耍流氓? 先搞清楚你是单位的“什么人”
先来看一个案例。
杭州萧山区的刘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劳动合同写明,刘某上班时间为白晚班交替,以三天为一个循环,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40小时。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刘某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尚欠的月均73小时的加班费。
萧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执勤巡检记录虽时间段不全,但可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法院认定刘某的工作方式为做二休一,对刘某离职前两年的加班工资予以支持。刘某主张加班工资均以1.5倍计算,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经计算,物业公司应付加班工资合计22206.6元,扣除已经支付部分,尚需支付刘某加班工资8113.37元。
要点:
加班的认定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双方要确认为劳动关系,二是并非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特别是第二点,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同时也存在须经报批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比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制度。
另外,即便执行加班制度,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也需举证,如加班时间,可保留公司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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