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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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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艳萍、章栋良:你们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27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实,你们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中旬擅自在余杭区南苑街道逸品明珠花苑3幢地下室3—1室通道东侧搭建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利用地下室3—1室通道原有墙体,通道东侧原有的两根立柱以及地下室横梁、顶板,在通道东侧空间的南侧、东侧和北侧各砌了一堵砖墙,围成一个封闭空间,并对建筑物外墙进行粉刷。经现场测量,上述建筑物高度为2.60米,长为4.00米,宽为2.70米,建筑面积为10.8平方米。南侧砖墙长2.20米,高2.17米,面积为4.77平方米;东侧砖墙长3.65米,高2.60米,面积为9.49平方米;北侧砖墙长2.20米,高2.17米,面积为4.77平方米。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中作出“1、上述建设行为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反馈意见。认定本案的事实有取证照片7张,《现场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询问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墙体(南侧砖墙长2.20米,高2.17米,面积为4.77平方米;东侧砖墙长3.65米,高2.60米,面积为9.49平方米;北侧砖墙长2.20米,高2.17米,面积为4.77平方米)。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27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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